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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惩处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有效阻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境外来(返)成安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一、刻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情节严重的;
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明知自己被感染,属于病毒携带者,仍然在外流动、出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存在潜在的疫情传染风险,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危害的。
以上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鼓励社会各界对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210110 7212345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共同打赢防疫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成安县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