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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期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19-12-31

  

 

成政办〔201932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成安县洁净煤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各乡(镇)、工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经县政府研究成立成安县洁净煤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洁净煤取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

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蔡炜华为组长,政府副县长王国明、申瑞斌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宣传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政府办副主任科员赵杰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王振红、县农业农村局张海彬、县财政局常胜民、县市场监管局程富平、县生态环境局韩栋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分别从以上5部门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二、设立洁净煤取暖工作组

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在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成立5个工作组。

(一)洁净煤保供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五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指导、协调和督导各乡(镇)工业区组织落实煤源,完善配送体系,按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确村确户台账和登记交款清单,组织洁净煤企业实施有序保供,做到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对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达标排放、列入洁净煤保供范围的企业,支持其开足马力生产,列入应急预警“白名单”,不参加错峰生产等停限产措施,不得随意勒令企业停限产,不得无故查扣企业运输车辆,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二)使用洁净煤督导组。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新能源办公室、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宣传部组成,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洁净煤使用工作。指导、督导各乡(镇)、工业区结合“双代”工程建立洁净煤确村确户台账,组织居民登记交款。及时与保供部门对接,提供登记交款清单,督导有关乡(镇)做好洁净煤配送工作,跟踪掌握使用进度,并与财政部门对接,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努力营造主动使用洁净煤的良好氛围。

(三)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政府新能源办公室组成,财政局具体负责将洁净煤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千方百计筹集、落实补贴资金;负责保障洁净煤取暖工作督导检查经费;研究制定洁净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贴资金拨付清算,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四)散煤整治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加强全县劣质煤管控。做好源头防范,严控县外劣质煤流入和县内劣质煤生产加工,坚决取缔非法煤炭销售网点,依法处理违规运输劣质散煤的车辆、违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和个人。对散煤销售重点时段和区域强化重点监管。加强洁净煤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化常态化监管和动态监测,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洁净煤企业依法查处。

(五)环境效益分析及监管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成,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对使用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等洁净煤促进大气环境,改善的成效,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开展洁净煤取暖环境效益评估,对散煤复燃加强管控和整治,加大劣质散煤销售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防止劣质散煤输入和流通,为洁净煤取暖提供有力环境支撑,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1

 

成政字〔201973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

  

 

各乡(镇)工业区,县政府各部门:

    《成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91122

 

 

 

 

 

 

 

成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县政府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制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司法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明确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15日和131日前向县司法局、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司法局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成政字〔201974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政府各部门:

    《成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91122

 

 

 

 

 

 

 

成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办法》《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县政府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司法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确定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执法案件应当按照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邯郸市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承办机构对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县司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成政字〔201976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农村公路“保险制”实施方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关于《承接省委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工作方案》和邯郸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日常维修养护中存在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成安县农村公路“保险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91117

 

 

 

成安县农村公路“保险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邯郸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日常维修保养中存在的问题的实施方案》(邯农路长办〔20192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开创安全畅通、协调有序、服务优良、惠民利民的农村公路新局面,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总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县实施农村公路“保险制”。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实施农村公路“保险制”,运用保险方式解决农村公路意外风险,将意外的、不确定的农村公路风险支出转化为可预算安排的固定保险费用支出,助力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更加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增强防灾避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农村公路灾损后能够得以尽快修复和意外事件发生后能够尽快处理,确保公路能够正常通行。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投保、统一赔付”的方式,由县交通运输局按道路等级和里程测算年度保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协调推进、市场运作。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公路保险制的工作制度及流程设计,形成规范性制度体系。

三、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受自然灾害和外部因素影响较大,意外的、不确定的风险和灾损较多。通过对全县农村公路实行“保险制”,有效提升农村公路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公路防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一)时间要求。201911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农村公路入保工作。

(二)入保要求。根据我县地理环境、区位条件、农村公路发展现状等进行调研和摸底后,确定农村公路投保项目,以人身险和运营安全意外险为主,自行选择保险网点覆盖面高、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作为农村公路承保机构,并与该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保费来源。农村公路保险费用可在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列支。

(四)理赔支付。与承保机构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理赔程序及争议处理方式等,并督促其执行落实。承保机构要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我县农村公路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发生灾毁或意外事故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报险,并配合承保机构做好查勘、定损及理赔等工作;当发生大规模灾毁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承保机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及时予以赔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农村公路保险领导机构,聘请保险专家,研究制定保险服务协议及合同范本。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主动靠前,准确提供农村公路底数。

(二)开展业务培训。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联合承保机构,对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和理赔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知保险范围认定、保险理赔程序等,确保灾毁、意外发生后赔付工作的规范、高效。

(三)做好宣传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承保机构,不断加强对农村公路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以取得广泛支持,为推行与实施农村公路“保险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