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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王付兰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来源:成安县政府办公室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17-12-25

  

成安县人民政府

王付兰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字〔20178号

 

申请人:王付兰,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址:成安县道东堡乡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潘纪强,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7年8月12日作出的成公(道)行罚决字〔2017〕0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道)行罚决字〔2017〕0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所谓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行为人制造事端,造成混乱,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要求。《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到包括中南海在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去上访,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去中南海,是在县、市、省甚至中央机关和信访部门拒绝受理,拒不接待,极度绝望情形下,才被迫找一个说理的地方,事出有因。

2.申请人没有过激行为,更不存在无理取闹,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具体违法事实。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不具有治安处罚意义上应予追究的社会危害性。上访本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公民反映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

3.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秩序无事实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周边地区走访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8月11日12时许,申请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控告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举报原道东堡派出所所长刘某某滥用职权,河町二村王某某归还其耕地一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驻北京值班人员证明、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上访材料等证据证实。

2.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和其丈夫到北京上访反映诉求,不是到国家规定的场所,而是到中南海周边,采取过激行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有关规定,信访人可以到国家规定的场所逐级反映诉求,而中南海周边不是反映诉求的场所。申请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因信访事项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公共场所上访,因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有训诫书为证)。另外还有申请人询问笔录及其他证人证言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17年8月12日作出的成公(道)行罚决字〔2017〕0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道)行罚决字〔2017〕0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以自接到本决定起十五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