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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
张连锋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成政复终字〔2017〕4号
申请人:张连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东代固乡。
被申请人:河北省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成安县有所为路西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职 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4170118721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