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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成安县政府办公室
  • http://www.chengan.gov.cn 
  • 发布时间:2017-12-11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单位:

《成安县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成安县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长、工业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工业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和互救。教育部门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气象局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气象局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各乡(镇)、工业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收到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明白纸、高音喇叭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向县政府及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并指导各乡(镇)、工业区及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工业区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一节 暴雨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区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建部门负责危旧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居民撤离转移安置,加强对拆迁过渡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被拆迁户安全度汛;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城区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运部门负责加强对在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提示机动车驾驶员慢速行驶,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时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疏导车辆绕行,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住建部门对城市地下构筑物、城乡接合部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负责危旧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居民撤离转移安置,加强对拆迁过渡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被拆迁户安全度汛;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要到位。

城管部门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信息搜集上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低洼地段停放车辆的撤离工作。

交运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利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县人武部加强执勤目标警戒,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二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建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负责危旧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居民撤离转移安置,加强对拆迁过渡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被拆迁户安全度汛;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城管部门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低洼地段停放车辆的撤离工作。

交运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利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监部门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经营储运等企业视情停产停运;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二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住建部门在城区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负责危旧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居民撤离转移安置,加强对拆迁过渡房的日常管理,确保被拆迁户安全度汛;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城管部门做好城区路段积水情况巡查和情况搜集上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低洼地段停放车辆的撤离工作。

交运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畜牧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和养殖设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监部门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经营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停运;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企业及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企业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涉现役部队备勤。

第二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运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监部门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物部门对境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二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县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三节 大风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大风;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大风;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大风;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大风。

第二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做好林木防火工作。

安监部门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部门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建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运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三十二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交运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监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储运等企业视情况减产、停产和停运。

第四节 寒潮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三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五节 大雾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九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运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四十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保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六节 高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四十一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四十二条  橙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管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监部门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四十三条  红色预警响应:

各乡(镇)、工业区按照县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监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